一男子以做生意為由長期和車行租賃一輛汽車使用,后因支付不起昂貴的的租金而將汽車開到外地藏匿起來,結果觸犯法律。近日,該男子被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男子叫黃浩杰,是田陽縣那滿鎮新倫村隴橋屯人。1998年10月25日,黃浩杰因拐賣人口罪被田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刑滿釋放。出獄后,黃浩杰并沒有老老實實做人,而是整天東游西蕩,不務正業。2010年8月6日,黃浩杰以做生意長期租車使用為由,與田陽縣“路路順” 汽車租賃中心簽訂租賃汽車合同,租賃蘇安權的桂L16896號吉奧牌皮卡車,月租金為4500元。黃浩杰支付押金1000元后即將車開走。同年9月至2011年1月間,黃浩杰依合同約定陸續支付了租金6700元,但自2011年2月以后,面對每個月昂貴的租金,黃浩杰再也無力支付。為了逃避支付租金,黃浩杰即將蘇安權的皮卡車轉移至廣東省陽東縣藏匿起來。2012年9月13日,黃浩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繳獲涉案的皮卡車。經鑒定,涉案的皮卡車價值50220元。
法院認為,黃浩杰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價值4922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因黃浩杰將租賃的車輛長期使用致嚴重磨損,給受害人蘇安權造成了經濟損失,應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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