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出租車輛時配備司機,被市交通執法總隊認定為違法經營,處6萬元罰款。凈土汽車租賃公司不服處罰,將市交通執法總隊告上法院。4月9日,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去年11月25日,該汽車租賃公司以800元的價格將一輛汽車租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的4名員工乘車游覽。當天,交通執法人員在居庸關長城停車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車司機是由這個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事后,市交通執法總隊對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該公司擅自從事客運經營,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并罰款6萬元。
該凈土汽車租賃公司認為,租車配司機只是應客戶要求方便客戶,沒有另行收費,這也是行業常態,并非擅自從事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因不服處罰,該公司曾提起行政復議,但處罰決定維持不變。
市交通執法總隊表示,根據《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汽車租賃為在約定時間內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作為租賃車輛,該汽車租賃公司違反規定,隨車配備司機從事道路包車客運經營活動,已構成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